各市、省直管縣安全監管局:
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7號),現就規范全省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以下簡稱定期檢測)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要求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稱為“定期檢測”)!岸ㄆ跈z測”的檢測項目應包括用人單位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無檢測方法、標準的除外)。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定期檢測報告的抽查,督促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委托定期檢測、及時治理超標場所。
二、前期工作
用人單位應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委托定期檢測協議,協議應對檢測范圍、檢測時間、地點或崗位等做出詳細的規定。檢測必須涵蓋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以及所有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除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當年開展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時已檢測的作業場所外,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場所都應進行檢測;開展了現狀評價的用人單位,當年不再開展定期檢測。
用人單位委托檢測時應向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如實提供生產工藝流程、主要原輔材料、產品、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個人防護措施、崗位設置及接觸時間等相關資料,并在正常生產狀態時安排現場檢測。
三、檢測布點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后,應該對其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根據生產工藝流程、崗位設置等相關情況,確定檢測項目并繪制布點圖;調查發現用人單位有未納入委托范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或者作業場所,應該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補充委托。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和樣品數量應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等相關規定確定,不得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類別、數量和采樣點。
四、質量控制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保證檢測質量,在批準的服務項目范圍內開展檢測工作,做好采樣、檢測、檢驗記錄;在規定時間內根據現場檢測結果和實驗室檢驗結果,及時出具《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簡稱《定期檢測報告》)。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該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因檢測能力限制,不能開展的檢測項目,可以分包給具有相應能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但是分包量不得超過檢測職業病危害因素總量的15%。檢測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對《定期檢測報告》的質量進行內部評審(附件2)。
五、成果管理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定期檢測報告》應統一格式(見附件1),能夠全面反應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狀況,且附件完整!抖ㄆ跈z測報告》應按照《關于規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通知》(皖安監健[2013]51號)要求執行統一編號規則。檢測檔案資料應當及時歸檔保存。
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定期檢測報告》的建議提出整改措施,積極整改,并在收到《定期檢測報告》后的30日內將其掃描件及整改情況向受理其職業病危害申報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各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將轄區內用人單位定期檢測情況匯總上報省轄市安全監管部門;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安全監管部門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將轄區內用人單位定期檢測情況匯總上報省局(附件3)。
附件:1.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
2.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質量評審表(評價機構內部評審用)
3.省轄市(省直管縣)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情況匯總表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6日 |